有,但不多。
别说军婚了,历史上第一部婚姻法都要等到1932年12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4月8日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呢!
在现阶段,关于军婚的相关规定也就是在某些文件里稍许带一嘴“未经军人同意,不得离婚”之类的,根本没有成体系的文件。
(1931年11月公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一次规定军人同意为离婚条件“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
这真不怪这些革命先辈,他们多数都把生命奉献给了革命事业,跟他们走到一起的多半都是革命妇女,却哪里想得到小仙女这种生物能下贱到什么地步呢?
正常分手的是道德楷模;
出轨只是最基础的操作;
出轨又转移财产养奸夫才是升级版;
出轨养奸夫最后把木讷的丈夫净身踹出门连孩子都不要了的又不是没有!
不会有人以为小仙女是后世才诞生的生物吧?
不会吧不会吧?
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随便挑个连队出来,哪个连队不是至少一半以上的战士被后方的女友/妻子分了手、离了婚?
那个时候,可没什么“境外势力”!
“你要是死了还好,伤了残了我可怎么办”;
“虽然我寄了分手信,但他没回复我啊,所以我为什么不能拿他的抚恤金”;
“你要是活着回来我就是你的妻子,你要是死了我就是遗孀,你要是不死不活那我就是你的好朋友”;
“虽然我引产了我们的小孩、虽然我已经跟我的老师好上了,但你怎么能不把你的工资拿出来继续供我上大学呢”...
诸如此类。
战士们就是这样一边伤口流血一边内心流血第在前线跟敌人拼死作战、保卫祖国、保护他们身后的人民!
是,军人的家庭必然聚少离多、确实需要家庭付出很大的牺牲,但你连这点心理准备都没有,你当妈的军嫂呢!
更别提那些既要爱情浪漫又要军属待遇还要军人流血牺牲保护她们最后甚至妄图拿走对方的抚恤金榨干最后一丝价值的们了。
呸!
一个字!
恶心!
“...总之,就借这件事,把军婚制度彻底完善起来,避免这种事情再发生,我提几条要求,你听好。”
藤原兼实罕见地对陈庚摆出了命令式语气,后者也知道这位认真了,赶紧掏出了笔记本:
“第一,关于军人的结婚问题,必须打报告给组织批准,由组织来负责调查对方的品性、身份、家庭背景等关键信息,组织同意,方可结婚,否则一律严惩...”
这一条,除了保护往往往往显得太过单纯的军人免得受人欺骗以外,更重要的也是要防备“进城换老婆”问题;
某些出生入死都不怕的革命先辈腐化堕落、甚至走到人民的对立面,谁敢说没有受到他们的小资老婆的负面影响?
陈庚听出了这话的意味,顺带问了一句:
“这话要不要我传达给赵子琪等同志?”
“嗯,要传达,政务系统的也一般操作,具体怎么规定,你们先拿个方案再给我看。”
“好。”
“第二,关于军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军人有出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重大过错,否则军人不同意,另一方不得离婚...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另一方坚决要离,一般同意,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
“这是...”
“我们制定军婚制度,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心理健康和合法权益,为了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军人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不是为了不让离婚而不让离婚,况且有些女人,早点甩脱还是好事。”
“离婚冷静期”能有效避免当事人轻率离婚吗?
如有。
“呃...明白,这个让我再想想...”
总感觉,这位爷对婚姻好悲观的样子。
“第三、关于军人的财产问题,这个随民政部颁布的婚姻法一起说,那就是,婚前登记财产始终归属夫妻双方各自所有,不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
“...”
陈庚琢磨了一下,问道:
“这意思是说,以后在东北,彩礼和嫁妆什么的都违法?”
“不能说违法,只能说,婚前财产保留随时索回的权力,只有婚后增殖的部分才允许离婚分割,除非男方以书面形式赠予,否则无论什么时候都归个人所有。”
“这个...会不会太过于不近人情?况且,彩礼嫁妆这些东西,也不是说一道法令就能禁掉的。”
“我知道这可能不太符合现实,彩礼嫁妆也不可能被禁掉,但你相信我,这是有远见的。”